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文重点研究基地科学研究项目是省人文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项目总称。包括:人文重点基地省级重点招标项目和人文重点基地校内开放项目。
(一)省级重点招标项目。指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项目。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经所在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组织招投标。
(二)校级开放项目。指以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建设目标任务书为依托,以解决年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发展过程中的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大学生心理健康基础学科领域一些实际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面向全校招标。
第三条 校级科学研究项目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资助。
第四条 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由学校列入预算,同时接受校内外、国内外个人或团体捐赠。
第五条 科研处负责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和宏观管理。主要负责编制项目整体经费预算、拟定资助计划、指标分配和立项批复。人文重点研究基地对依托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学院、直属附院是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的依托管理单位,在项目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二)根据指标组织本单位的项目评审遴选推荐工作;
(三)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督促项目开展;
(四)审核监督经费的使用,做好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工作;
(五)配合学校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省级重点项目科研基金及校级开放科研基金申请者应具备一定的科研工作条件,能独立开展科研工作,工作认真,科研作风严谨,为我校在职在岗人员。校级开放项目资助对象为40岁及以下,讲师及以下职称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探索性,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及发展方向。
(二)申请者同时主持申报的项目限1项;同年度有在研校级科学研究项目者不能申报。
(三)凡主持三类及以上科研项目在研者或累计获得校科学研究项目资助3次者不能申报。
第三章 受理与评审
第八条 省人文重点研究基地研究项目每年度受理一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建议拟立项指南,报科研处备案。其中,省级重大项目科研基金由科研处集中组织评审推荐,校级开放基金由科研处统一组织,省人文重点研究基地专家组评审推荐。
第九条 以上评审结果在校园网公示3天,无异议后,学校发文予以立项。
第四章 批复与实施
第十条 项目批复后,各学院、附院要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预算需经各学院、附院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一式两份报人文重点研究基地、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后报财务处,按计划进行拨款。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经费预算使用经费,依托管理单位应当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文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研究周期均为2年,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申请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按时通过依托管理单位向基地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应严格执行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无特殊原因不能更换,如因病、出国、进修等原因不能继续按期开展研究工作的,应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延期结题或变更项目负责人,经依托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报基地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依托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整改,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成果应注明得到省人文重点研究基地大学生心理健康研究中心科学研究项目资助。成果形式如是与资助项目相关的论文,文中应注明“省人文重点研究基地科学研究项目”及编号,并作为结题验收标准之一。
第五章校级开放项目结题条件
第十五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开展时间截点向省人文重点研究基地递交相关结题材料。由基地组织专家进行结题评审,并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以论文作为结题成果的项目,要求至少公开发表一篇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有项目编号标注的文章。
第十七条 结题成果必须与研究项目有关,由基地组织专家对相关成果进行评审鉴定,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等级,对于不合格的项目给予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结题要求则取消项目。
第十八条 关于评审结果优秀良好的等级鉴定,结题成果中如有一篇及以上有课题标注的二类文章或者有两篇及以上课题标注的三类文章即可定级为优秀;课题成果中如有一篇三类文章或两篇有课题标注的四类文章即可定级为良好;
第十九条 关于课题延期的说明,如遇特殊情况课题没有按期完成在结题截点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限最多一年。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校科学研究项目。
(一)不按规定提交项目中期检查、结题报告等材料的。
(二)提交弄虚作假的项目材料的。
(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四)侵占、挪用项目资助经费的。
(五)将科研经费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支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文重点研究基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